行业性政策法规
山东省青岛第十五中学(青岛实验高级中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管理,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管理规范的校内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7号)、《青岛市教育局直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青教通字〔2012〕75 号)、《青岛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青教通字[2017]61 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教育局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收入分配机制,加强学校内部分配制度与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紧密结合,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力度,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工
资分配的激励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2.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
3.坚持分类管理、总量调控、放权搞活的原则;
4.坚持注重业绩,向班主任教师、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
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
三、范围和时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及聘用制教师,自学校教
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的管理、核定
1.市人社、教育部门对直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每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核定直属各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2.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本级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
的调整相应调整。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寄宿制学校绩效工资、学校考核优秀增长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为7:3。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上级规定,经年度考核合格,通过市财政工资统发渠道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搞活内部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课时津贴、月考核奖、岗位津贴及其他项目。
(1)课时津贴。
课时津贴,包括基本课时津贴和超课时津贴,依据教职工的实际工作量发放,教学工作量按授课学时计算。教学辅助、后勤服务岗位折合为学时标准计算。课时津贴标准不分职务、职级,统一标准。课时津贴按月发放,多劳多得。
1.教师课时津贴
学校确定教师周基本工作量标准高三为14学时(含教案),其他年级为15学时(含教案)。基本课时津贴为12元
/学时,超课时津贴为18元/学时。
学校课程、俱乐部活动按照基本课时津贴进行折算。
教师每月工作量由教导处负责统一核算。
2.学校教学辅助、后勤服务岗位课时津贴课时津贴为12元
/学时,每月按4周计算。
月考核奖
学校对教职工的出勤、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据月考核结果发放。月考核奖每人每月200元。
控烟奖
学校对教职工遵守控烟规定情况进行考核,依据月考核情况发放。控烟奖每人每月平均100元。以组室为单位进行捆绑考核,本组室有违反控烟规定的,本组室所有老师当月控烟奖不予发放。
岗位津贴
1.班主任津贴。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班主任是学校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教师的重要职责。学校规范班主任教师的选聘和管理。
班主任津贴每人每月平均800元。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班主任岗位后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贴。
2.干部津贴根据教育局规定发放。
3.兼任职务津贴教研组长、级部长等职务津贴标准如下,按月发放。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80元;教研副组长、年级副组长、备课组长60元;支部委员、工会委员60元,工会组长30 元。
(二)寄宿制学校绩效工资
寄宿制学校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为寄宿管理,值班补贴及其他项目,由学校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分配。
1. 寒、暑假,周六、周日白天值班、加班,100元/天
(含来回交通和午饭)。严格审批加班程序,加班需要提前填写审批单,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后留存,每月核算一次。
2.周一至周四(过夜),120元/天(含晚饭)。
3.周五至周日(过夜),150元/天(含晚饭)。
(三)学校考核优秀增长绩效工资
学校考核优秀增长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注重业绩,向骨干教师、一线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基础贡献奖、特殊贡献奖。
六、相关具体问题
1.学校根据《青岛市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指导意见》(青教通字〔2017〕081号)规定,认真做好学年度考核工作。对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视不同等次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下一年度不发放绩效工资。
2.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工资按照教育局制定的校长职级制工资相关制度办法执行,不参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经市教育局选派挂职、进修、学习一个月以上或参加支教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拨付标准发放。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带薪进修、学习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工资扣除比例扣发。病、事假六个月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相关办法执行,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法定的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发月考核奖。
6.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但不发放课时津贴、月考核奖。
7.中层以上干部兼任教学工作的,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工作量七、绩效工资发放有关要求
1.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清理规范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岗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各单位不准利用任何帐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实物。
对违反规定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实物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对违纪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已发放的现金(实物折算成现金)全部没收上缴。
2.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市财政工资统发渠道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市教育局核定的总量内,由学校核算,按照市财政工资统发渠道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年度内(截止12月31日)须用完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余额不结转下一年度。
3.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结合本校实际,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订和修改程序如下: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②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同意;
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④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行。
七、其他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本方案自教代会通过、教育局批准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所有分配方案同时终止。本方案具体内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第十五中学(青岛市实验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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